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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纳税环节
    来源: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177次   返回----点击下载资料

      1、我需要缴纳消费税吗?

      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注意事项】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以下称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

      3.2014年12月1日起,酒精、车用含铅汽油、汽车轮胎、气缸容量250毫升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自2015年2月1日起,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电池、涂料的单位及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

      5.“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

      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

      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2、我需要按照什么税率缴纳?

      以下是消费税税率表:

     

     

      3、我需要在什么环节缴纳消费税?

      (1)生产环节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2)委托加工环节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3)进口环节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4)批发环节

      卷烟、电子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取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5)零售环节

      金银首饰: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收。

      超豪华汽车:自2016年12月1日起,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税消费税的基础上,超豪华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

      (6)移送使用环节

      将应税消费品移送用于加工非应税消费品,则应对移送部分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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