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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股权转让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来源: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216次   返回----点击下载资料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制度之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国有企业的革新及新《公司法》的修改与实施,股权转让已经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之一。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作为收购方的话需要注意做好对目标公司进行的尽职调查工作。那么,公司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应当注意些哪些事项呢?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需要注意的事项有:

    1、注意所签协议的主体。通常在股权转让中,出让股权的主体应该是公司股东,受让方则可以是公司的其他股东,也可以是公司股东外第三人;

    2、股东会、或者其他股东的意见或决议。公司股东在对外第三人转让股权之前,必须要先征求公司其他股东的意见;

    3、需要对前置审批程序加以关注;

    4、有清晰的公司股权结构。

    5、受让人应该要仔细分析受让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

    6、受让人应该尽可能的了解受让股权的信息,以确认受让股权是否存在问题;

    7、股权转让协议应当要求合同相对方,作出相应的保证及承诺;

    8、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风险提示:

    为了防止股东资格丧失的法律风险,受让方必须考察转让方股东资格的相关证明。在实践中,必须审查:公司章程、出资证明、股份证书、股票、股东名册以及注册登记、公司股权的转让协议、公司设立后的授权资本或者新增资本的认购协议、隐名投资者与显名投资者有关股权信托或代为持有的协议等,这些均可作为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如何查看和保存证据,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优先购买权】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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