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专利使用权出资的风险有哪些
一、知识产权投资的条件和步骤
1.确定权利的归属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评估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知识产权可以作为股东出资的财产权,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权利转让的前提是明确权利归属,即投资方拥有完整、合法、有效的相关知识产权,产权关系清晰。如果产权关系不清,无法完成所有权的登记和转移,无法完成出资手续或存在瑕疵。
2.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和定价。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知识产权出资的评估,即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估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案中,投资人投资了“葛翔”商标的商标权和“一种椰壳碳分子筛的制备方法”的专利权,应先进行价格评估,才能投资目标公司。
3.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对于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应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本案中,商标权和专利权的权利人应变更为江西葛翔公司。如果是非专利的专有技术,财产所有权不能通过登记转移的,也应通过交付技术资料的方式进行交付,并由全体股东监督实施,确保该技术由标的公司独自掌握和享有。
二、无权处分知识产权投资的法律风险
首先,对于目标公司来说,由于股东对出资没有处置权,以专利使用权出资的风险有哪些? 因此不能继续使用相应的知识产权。如果这个知识产权是公司经营所依赖的核心知识产权,就可能使公司设立的目的无法实现,进而导致公司解散。如本案中,江西葛翔公司失去商标和专利后,公司R&D和生产碳分子筛产品的目标无法实现,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公司解散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无权处分其出资。即使涉及的知识产权不是核心技术,公司也会面临减资或股东变更等一系列情况,造成股权动荡。
其次,对于股东来说,收回无权处分的知识产权,是股东没有出资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问题,即出资有瑕疵。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依法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股东需要承担向公司补足出资的责任,该请求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同时,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出资瑕疵的股东除了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向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即出资规范的股东可以依据《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出资瑕疵股东的违约责任。此外,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就其未履行的本息范围内不能清偿的公司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出资瑕疵的股东也可以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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