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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企业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是什么
    来源: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257次   返回----点击下载资料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对简易程序的规定:“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由此可见,行政处罚适用处罚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就是说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表明有违法事实存在,且确实为当事人所为。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1、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时人的陈述和申诉;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

    1、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2、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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