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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企业关于红字全电发票的问题
    来源: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291次   返回----点击下载资料

    一、哪些情形,全电发票可以开具红字?

    答:如果企业发生了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二、如何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答:1、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2、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开票方或受票方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
    需要提示的是: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三、是否必须申请红字发票信息表?

    答:只有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先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红字发票信息表。

    如果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红字发票的,不需要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在开票系统中直接开红字发票即可。

     

    四、试点纳税人取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后,若开票方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后,受票方是否还可以对该发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

    答:全电发票未确认用途及未入账的,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后,对应的全电发票将被锁定,不允许受票方再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操作。

    全电发票未确认用途已入账的,若开票方部分开具红字发票后,允许受票方对该全电发票未冲红的部分进行抵扣勾选;若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发票,则不允许继续抵扣勾选。

     

    五、试点纳税人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后,对方的确认是否有时限要求?

    答:有时限要求。发起冲红流程后,开票方或受票方需在72小时内进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的,该流程自动作废,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应重新发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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