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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有什么区别
    来源: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219次   返回----点击下载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而扣缴义务人,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义务人是真正承担纳税义务的人,而扣缴义务人只是因为与纳税人发生了某种经济联系,法律便赋予其代扣代缴或是代收代缴的义务。扣缴义务人只是负有代缴的义务,并不是真正的纳税人。

    什么是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简称为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纳税人也称纳税主体。通俗地说,就是指谁有义务向国家缴纳税款,谁就是纳税人。

    什么是扣缴义务人:

    代扣代缴义务人:亦称扣缴义务人,即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或单位。确定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利于加强税收的源泉控制,简化征税手续,减少税款流失。

     

    代扣代缴义务人主要有以下两类:

    (1)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的单位

    (2)为纳税人办理汇款的单位。

    对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应向其颁发代扣代缴证书,明确其代扣代缴义务。代扣代缴义务人必须严格履行扣缴义务。对不履行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应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置,并责令其补缴税款。

    举个例子,个人所得税在单位发工资的时候由单位代缴了,那单位就是代扣代缴义务人,而这个被代缴的个人,就是纳税人。

    需要注意的是,扣缴义务是法定义务,不是约定义务,不可转移。扣缴义务人不能以我不知道,或没有人告诉我要扣缴税款作为免责的理由。

     

    在实务中,扣缴义务人最常涉及到的税务风险主要有以下两类违法行为

    偷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扣未扣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前者偷税有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后者应扣未扣税款不涉及刑事责任。

     

    而在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过程中,多数扣缴义务人易出现以下几项错误点

    风险点一:未履行扣缴义务

    例:甲公司聘请王某为公司员工讲课,支付讲课费1万元。王某在税务部门代开了发票。公司财务人员支付讲课费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分析

    大部分单位在支付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时,能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不过,一些扣缴义务人在支付多种类型的个人收入时,往往分不清哪些项目需要代扣代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四条对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进行了列举,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由此可见,向个人支付所得时,除经营所得外,其他项目均需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义务。

    对甲公司来说,在向王某支付讲课费时,应预扣个人所得税10000×1-20%×20%=1600(元),经申报缴纳税款,实际向王某支付10000-1600=8400(元)。

    风控建议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扣缴义务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对于向自然人支付的每一笔款项,扣缴义务人都要认真研判,确认是否属于应税所得,并与收款人充分沟通,如实履行扣缴申报义务。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等所得金额小于800元,按次确认的应纳税额为0,扣缴义务人也需要履行申报义务,如实申报个人的收入情况。

     

    风险点二:遗漏扣缴项目

    例:乙公司支付工资薪金时一直认真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但是财务人员认为,物业补贴不属于应税项目,未将其计入员工的应税所得扣缴税款。

    风险分析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可以免税。同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津贴、补贴所得,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物业补贴属于应税项目,应该计入员工的应税所得扣缴税款。

    工资薪金收入项目较多,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津贴、生活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物业补贴、卫生费等不胜枚举。此外,员工还可能取得绩效奖金,以及补发工资等。一些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时,对于哪些收入项目属于应税项目,哪些属于不征税项目或免税项目,并不是很清晰,容易出现遗漏。

    乙公司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企业财务人员对物业补贴是否属于应税项目认识不清,导致遗漏扣缴项目,给企业带来应扣未扣税款的风险。

    风控建议

    支付给员工的各项工资薪金,只要没有免税或者不征税的规定,就要计入其应税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对工资的各项目逐项进行梳理,必要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值得注意的是,个人所得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扣缴义务人在以现金以外的形式支付所得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履行扣缴义务。

     

    风险点三:适用税目错误

    例:丙公司为引进人才,一次性向张某支付人才引进费100万元,之后张某成为该企业员工。丙公司在支付人才引进费时,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张某个人所得税1000000×1-20%×40%-7000=313000(元)。丁公司也以同样的方式引进人才李某,一次性向李某支付人才引进费100万元,并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李某个人所得税1000000×20%=200000(元)。

    风险分析

    相同的款项,由于适用税目不同,所扣缴的税款金额相差113000元。但其实,丙公司和丁公司都存在适用税目错误的问题。人才引进费,实际上是在工资以外给予员工的补贴,该补贴是因为任职才取得。因此,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人才引进费是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应与其他工资薪金合并,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风控建议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采用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模式,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了9项所得,各项所得的适用税率、税款计算方式等均有差异。扣缴义务人在支付个人款项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首要之事是确认款项性质,准确确定适用税目。特别是对于以往从未发生过的个人款项支付业务,建议扣缴义务人在支付前认真对照个人所得税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确认,必要时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风险点四:计税依据及入账凭证错误

    例:公司接受自然人孙某提供的劳务,约定报酬1万元,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由孙某自行负担,个人所得税由企业负担。孙某已在税务部门代开发票,开票金额1万元。公司向孙某支付了报酬1万元,并以1万元为应税所得,代为扣缴孙某个人所得税10000×1-20%×20%=1600(元)。公司共发生支出11600元,以孙某提供的金额1万元的发票和扣缴1600元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入账。

    风险分析

    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各项应税所得,均为含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如果约定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负担,则个人取得的所得,是不含个人所得税的所得。也就是说,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负担的税款,应视为向纳税人支付的所得,计入代扣税款的计税依据。同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取得收入的个人,扣缴义务人只是负责代扣代缴,并不实际负担税款。因此,公司代扣代缴的1600元税款,并不是其支出项目,企业不能凭完税凭证入账,这1600元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公司正确的处理是:先将支付给孙某的不含个人所得税收入1万元换算成含税收入10000÷[1-1-20%×20%]=11904.76(元),然后以11904.76元作为应税所得,计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11904.76×1-20%×20%=1904.76(元)。此后,由孙某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开票金额为11904.76元。这样,公司支付孙某1万元,并代扣代缴税款1904.76元,同时以11904.76元的发票入账,按照11904.76元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风控建议

    实务中,自然人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达成约定,由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负担税款的情况比较常见。建议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对个人收入进行换算,并以含个人所得税的收入金额签订合同。后期个人代开发票,扣缴义务人代扣个人所得税等,均以此含税金额为依据。这样也可以规避代纳税人负担的税款不能税前扣除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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