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强制清算?
公司解散后,原则上应当自行组织清算。但当出现特定事由时,基于对有关权利人的利益保护以及社会经济秩序维护的考虑,应当赋予有关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的司法救济权利。强制清算主要是指在公司自行清算无法启动时,通过公权力的介入而开始的一种解散清算。
申请事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由谁申请
1.公司的债权人,也包括债权未到期的债权人;
2.公司的股东。与公司解散诉讼不同,股东申请强制清算不受持股比例的限制,小股东同样可申请强制清算;
3.公司董事。2020年修订的《公司法解释(二)》新增了董事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申请主体,公司董事作为公司的管理层,直接参与公司治理,了解企业内部运营情况,且董事也是公司清算义务人之一,故将其列为强制清算的申请主体。
4.其他利害关系人。《民法典》第七十条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实践中存在公司股东下落不明或已注销等特殊情形,其他利害关系人也被纳入强制清算申请主体范围,对此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确定管辖法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印发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二点的规定,对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应当分别从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两个角度确定。
1.地域管辖法院应为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公司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级别予以确定,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
存在特殊原因的,可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法院。
申请材料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印发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五点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公司强制清算时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包括:
1.清算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即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证据材料:
(1)被申请人全套工商内档文件;
(2)被申请人已经解散的证据:被申请人自行解散的,应提交被申请人的公司章程及决定解散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被依法强制解散的,应提交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吊销公司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公司的决定或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民事判决书。
(3)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股权的证明材料;
(4)公司解散后已经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债权人或者股东以其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的,申请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司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其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同时附上自行清算情况的过程材料。
4.其他
(1)被申请人的其他股东身份信息(身份证复印件);
(2)如委托律师的,需要提交委托材料,代理律师送达地址确认书;
(3)情况说明书(需要包含①营业执照、公章、财务账册存放在哪里,由谁看管;②申请人是否参与清算组;③申请人愿意垫付清算费用多少元,如果公司有财产,将从公司财产中优先支付,如果没有,申请人愿意自行承担。若未按照法院规定期限垫付,同意法院按撤回处理)
审理程序
1.审理法庭。由负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庭或专门法庭审理;需为合议庭。
2.审查与受理
(1)法院审查程序
应当召开听证会。但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经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其对书面审查方式无异议的,也可决定不召开听证会,而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审查。
(2)是否受理
① 应予受理
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自行清算中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后,被申请人未能举出相反证据的,应予受理。
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被申请人的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清算的,人民法院不得以此为由不予受理。
② 不予受理
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对其是否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或者对被申请人是否发生解散事由提出异议的。
3.法院指定清算组
(1)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成员为单数。
(2)清算组成员资格
① 优先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清算组;
② 公司股东、董监高不能、不愿进行清算,或者由其负责清算不利于清算依法进行的,可以当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指定《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法院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③ 根据实际需要,清算组成员可以由 ① ② 成员共同组成。
4.法院裁定终结的三种情形
(1)正常清算
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法院对清算报告予以确认,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2)无法全面清算
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帐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3)无法清算
① 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清算的;
② 没有任何财产、帐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
以无法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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