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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如何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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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如何纳个税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个人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可以扣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以上的,可以扣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税率。

     

    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例如,叶某发明一项自动化专利技术,2004年8月转让给A公司,转让价1.5万元,A公司8月支付使用费6000元,9月支付使用费9000元;9月,叶某将该项使用权转让给D公司,获得转让费收入8000元,叶某转让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叶某此项专利技术转让了两次,应分两次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转让给A公司应缴个人所得税税额=(6000+9000)×(1-20%)×20%=2400元;

    转让给D公司应缴个人所得税税额=8000×(1-20%)×20%=1280元;

    叶某转让此项专利技术共需缴纳个人所得税=2400+1280=3680元。

     

    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属于什么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我国个人收入调节税的一项应税收入。即指单位和个人因提供或转让各种专利权、专有技术、版权、商标权等给他人使用所取得的收入。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特许权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用以为自己服务谋取利益,只有当特许权所有者同意转让或允许使用,并在支付一定使用费后,才能使用。因此,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特许权所有者的一项专有收入,也是单位和个人应税收入的一个组成部分。

     

    三、特许权使用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可以,对于个人获得的特许权使用费,要征收营业税,按5%征收营业税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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