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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公司劳务费支出的税务陷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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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支付劳务费需要发票吗?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结合起来,在进行所得税前扣除时,需要真实合法的成本费用凭证。所以,企业在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时,如果没有取得发票,属于没有取得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为了保护企业的利益,在支付劳务费需要取得发票,而自然人本身开不了发票,就需要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2、支付劳务费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8)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同时,《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税款。

    因此,企业支付劳务报酬,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申报工作。

     

    3、在代开发票时已经预缴个人所得税了,怎么处理?

    一些企业在支付劳务报酬时,凭借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入账报销,不再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这样做到底合不合理?

    税务机关在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的一定比例(1.5%1%),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人为企业提供劳务服务,按税局相关文件中规定的个税代征率缴纳了个税后,开具了发票,个人认为,企业就可以用发票入账,不用代扣代缴个税。

    但是这些地方文件不具有通用性,且各地对于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范围界定不清晰,如果认定个人提供的劳务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所得,税务机关代征的个人所得税,只作为个人所得税的预缴税款,不免除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如果个人在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已经全额征收了个税,那么企业一定不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如果个人在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未征收个税,那么企业不仅需要取得发票还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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