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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商业企业固定资产计价要知道哪些内容
    来源: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230次   返回----点击下载资料

     (一)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

      根据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的需要,其计价方法有三种:

    1.原始价值(又称原值):是指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时所支出的全部价值。

    2.折余价值(又称净值):是指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固定资产在使用中的累计折旧额后的余额。

    3.重置完全价值(又称重估价值):是指按照市场条件重新购置或建造该项固定资产所需全部支出。

     

      (二)固定资产的计价原则

      现行制度规定,商业企业固定资产的计价,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支出入账。

    1.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购入价加上应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保险费以及税金计价。

    2.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建造和制造过程中的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的,按固定资产原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计价。

    4.作为资本或合作条件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定价值或按投资时的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其中投资人以设备投入企业的,在确定原始价值时,应提供原始发票。

    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规定的价款加上应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及税金等计价。

    6.接受捐赠,从境外调入或引进的固定资产,以所附发票、账单等凭证所确定的金额,加上应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税金等计价。无所附单据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市场价格计价。

      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拨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8.企业兼并、投资、变卖、租赁、清算时,固定资产应依法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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