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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317次   返回----点击下载资料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九条规定: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

    第十一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税款。其计税信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或者土地收益。

     

    三、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一条规定: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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