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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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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3、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禁止其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法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由股东行使,当股东行使相应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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