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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公司股权转让20个常见问题
    来源: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283次   返回----点击下载资料

    万物总是变化发展的,一个公司亦是不断变化的。公司作为社会上最常见的市场主体,无论是从费用、人员还是经营方面,都需要创业者投入大量精力来应对。然而,并非所有公司都能顺利经营下去,若经营不当,也许最后会面临注销或转让的结局。公司转让的原因有很多种,经营不当只是其中之一,无论哪种情况,在转让过程中都必须进行工商变更。今天重点总结公司股权转让的20个常见问题?

     

    1.股东股权转让包括那些权利的转让?

    答: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

    因此股权转让所包括的权利是股东权的全部内容,比如:

    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股份转让权;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的查阅权;股东优先认购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东权利损害救济权;公司重整申请权;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等。

     

    .股权的各项权利可以分开转让吗?

    答:不能。股权的实质是基于股东身份而对公司享有的一种综合性权利。股权的转让即是股东身份的转让,股东权利内容中的各项权利不能分开转让,在实践操作上也无法实现。

    3.股东资格如何取得?

    答:股东资格可以由以下几种方式取得:

    1)、出资设立公司取得;

    2)、受让股份取得;

    3)、接受质押后依照约定取得;

    4)、继承取得;

    5)、接受赠与取得;

    6)、法院强制执行债权取得等;

    在一般情形下股东资格的取得就等于股东身份的取得。但特殊情况下,比如公司章程有特别限制性约定,取得股东资格不等于就一定取得股东身份,要经过一定程序后才能最终确定。

     

    4.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是否有权主张转让之前的利润分红?

    答:不能。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即丧失股东资格,不得主张包括分红权在内的任何股东权利。但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5.公司可以回购公司股东的股权吗?

    答:公司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收购股东的股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75条)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另外,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6.公司股东可以退股吗?

    答:不能。公司成立后,股东不能退股只能依法转让。只有在几种法定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公司法第75条)但这不属于退股,是特定意义的转让股权。

     

    7.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权转让吗?

    答: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可以限制股权转让,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公司法 72条)。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不可以做出限制性规定。

     

    8.公司现有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吗?

    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依公司法规定自由转让股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间进行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9.股权转让协议何时生效?

    答: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股权转让的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10.股权转让的价格一定要与相应的出资额相一致吗?

    答:不一定。股权转让价格确定的原则是在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及公司和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条件下,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与相应的出资额相一致是确定转让价格的参考方法之一。

     

    11.没有约定股权转让价格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答:转让价格是股权转让协议的实质性条款,没有约定股权转让价格的协议因缺乏主要条款而无效。但双方协商补充条款的或特别约定的比如:赠与等,则该协议仍然有效。

     

    12.实际投资者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与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答:可以,但这种转让协议不能直接对公司发生效力,必须要有公司的注册股东配合签定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如遇争议,则首先要确立实际投资人的股东地位后才能使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13.股东会通过同意股权转让的协议但事后原股东反悔不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怎么办?

    答:视为股权转让协议没有成立。但如果造成拟股权受让方实际损失的,可追究反悔方缔约过失责任。

     

    14.一个有限公司的48个股东与受让方签署了一份股权转让合同,也全部接受了股权转让的价款,但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现在部分股东反悔,提出该合同无效可以吗?仍然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吗?

    答: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股权转让协议并不以工商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经合法程序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已经生效,股东的反悔并不构成其无效,仍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的转让合同当然有效。

     

    15.多个股东的股权转让合同可以在一个合同上签署,还是分别与受让方一对一的单独签署呢?

    答:可以。法律对此种情况并无限制性规定,只要多个股东同意合同的内容和签署形式,是可以在一个合同上签署的。

     

    16.股权转让可以约定公司的债权债务由谁承担吗?

    答:可以约定。但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应取得相对一方的同意方能生效。

     

    17.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资金的股东可以进行股权转让吗?

    答:可以。因为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出资的股东也具有股东资格。股东转让其股权是股东权内容之一,凡具有股东资格的股东都可行使该项权利。但该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的股东在转让股权后仍应对公司或债权人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18.股东把股权转让的受让款用于补足该股东未实际出资到位的注册资金吗?

    答:如果受让方在受让股权时不知原股东有此情况,则不应承担补足责任;如果已经知道,则应承担补足责任。

     

    19.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时新股东还要出资验资吗?

    答:不需要。

     

    20.股东会决议通过后部分股东不执行怎么办?

    答:如果属于股权转让性质并已经实际交付股权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该部分股权强制执行公司登记手续或要求该部分股东赔偿因不执行股东会决议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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