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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来源: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255次   返回----点击下载资料

      非居民企业应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那么,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哪些注意事项?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注意事项

      1、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纳税人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2021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式为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及上门申报。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填写和报送所适用的申报表,并结清税款。

      纳税人不能正常进行网上申报时可直接携带汇算清缴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规定程序在网上申报系统或到办税大厅重新填报纳税申报表并进行纳税申报。

      3、汇算清缴申报资料

      纳税人办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所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修订版本)。

      (2)2021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汇算清缴资料留存备查方式,即相关汇算清缴资料由纳税人自行保存,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才需报送。

      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涉税资料保存的规定,自行保存以下有关资料: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保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备查事项相关资料;

      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非居民企业在深设立机构、场所需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基本信息及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安排;

      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其他按照税收政策规定需要在汇算清缴期间报送的资料(详情请查阅办税指南)。

      纳税人采用上门申报方式的,仍按规定报送上述1至3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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