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巧用餐饮费的税务筹划
(一)业务招待费理解误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经营业务招待客户所发生的一系列包括餐饮费、住宿费、香烟、礼品、娱乐活动产生的费用等等。在实操中,很多财务人员喜欢把餐饮支出都列在招待费项目中,但由于业务招待费会有税前扣除的限制,把有些不属于业务招待费的餐饮支出单独列在正确的项目就不会受到税前扣除的限制。
同时,税收监管也越来越严格,所以,拿到餐饮发票我们应该怎样入账避免多交税就成了一门学问。
可以将企业招待费转化成如下项目:
1.会务费中布展招待可含餐费
2.业务宣传费中为业务洽谈或展览就餐
3.职工教育经费中职工培训就餐
4.董事会费中开会就餐
5.职工福利费中员工聚餐、误餐补助、加班餐、统一供应午餐
6.差旅费中餐补标准
除了这些小门道,餐饮发票入账还有一些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1.合规。一定是符合规定的餐费,不能太过离谱。
2.结合实际。应根据发生的费用性质、目的、用途、对象等多方向进行入账。
二、充分利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纳税筹划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构成小型微利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程序
采取自行申报方法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三)策划思路:对于规模较小的企业,应时时关注最新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超过标准的企业,可以通过分拆企业,设立新企业降低所得额和减少每个纳税主体的人员和资产规模,来享受优惠政策。
(四)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例:A公司下属的B企业有两个相对独立的销售部门,预计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两个部门共400万元,从业人数300人,资产总额低于5000万,该企业应如何进行筹划?
(1)筹划前,A公司应纳税所得超过300万不符合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
应纳企业所得税=400×25%=100(万元)
(2)纳税策划:
将A公司按照部门分立为两个独立的企业C公司(100万)与D公司(300万)。
C应纳企业所得税=100×5%=5(万元)
D应纳企业所得税=100×5%+200×10%=25(万元)
筹划后应纳企业所得税=5+25=30(万元)
(3)筹划后比策划前节省税额=100-30=70(万元)
三、加速折旧法税务筹划
(一)筹划案例
例:甲制造业企业2019年12月购入一台大型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不含税单价为每台990万元,预计残值为30万元,无其他费用,税法规定该机器设备折旧年限不得低于10年,可以采取两种方案:
(1)采用基准折旧年限确定为10年进行折旧
(2)采用加速折旧法。即采用缩短年限法时以60%为限将年限缩短至6年
(二)案例分析:
采用第一种方案:
2020-2029年设备每年折旧=(990-30)/10=96(万元)
采用第二种方案:
2020-2025年每年设备折旧=(990-30)/6=160(万元)
结论:虽然两种方案最终提取的折旧总额是相同的,同一设备最终影响的所得税额虽然是相同的,但是采用第二种方案却减少了早期企业所得税金的支出占用,减缓了早期资金压力,从货币时间价值看,为公司争得了一定时期的无息贷款,达到递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间的效果。
政策依据:财税[2015]106号
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财税2019年第6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四、两种代销方式的纳税筹划
(一)筹划案例
例:甲品牌商(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为100元,和乙超市(一般纳税人)签订代销协议。协议约定:乙超市代销甲电器800元一台,按一台1200元协议价格对外销售,乙超市决定采用两种方案:
(1)收取手续费形式代销,向甲公司收取一台200元的代销手续费。
(2)按买断方式代销,即乙超市代销甲电器按协议价1000元支付货款,但是对外销售仍然按一台1200元价格销售,销售价格与协议价的差价属于乙超市,乙超市都能取得甲品牌商的进项发票。
(二)两种方案涉及不同的增值税分析
(1)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方式,乙超市收取的代销手续费属于代理经纪服务,按6%增值税适用税率。
(2)采用买断代销方式,相当于乙公司进货后又销售,适用销售商品13%增值税税率。
(三)两种方案交税比较
(1)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税前利润计算如下:
①甲品牌商应缴纳增值税=1200×13%-100=56(元)
附加税=56×12%=6.72(元)
所得税前利润=1200-800-200(应付手续费)-6.72= 193.28(元)
②乙超市应缴纳增值税=200×6%=12(元)
附加税=12×12%=1.44(元)
所得税前利润=200-1.44=198.56(元)
(2)按买断方式代销:乙超市代销甲电器按协议价1000元收取货款,但是对外销售仍然按一台1200元价格销售,销售价格与协议价的差价属于乙超市。
筹划后税前利润计算如下:
①甲品牌商应缴纳增值税=1000×13%-100=30(元)
附加税=30×12%=3.6(元)
所得税前利润=1000-800-3.6=196.4(元)
②乙超市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200-1000)×13%=26(元)
附加税=26×12%=3.12(元)
所得税前利润=200-3.12=196.88(元)
(四)两种方式的优劣
税前利润比较:采用买断方式导致甲公司比策划前甲公司税前利润多=196.4-193.28=3.12(元)
用收取手续费方式导致比乙公司采取买断式方式乙公司税前利润多=198.56-196.88=1.68(元)
结论:采用买断的方式对甲有利,采用手续费方式乙方能够获取更多的利润。
所以对乙方来说采取手续费方式较好。
五、利用园区所得税返利的避税方法
(一)所得税返利释义
企业所得税上交国库后,一般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为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对于地方分享的所得税,不少地方都有优惠政策,可以将地方分得的企业所得税拿出部分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返还式奖励。
比如苏北、新疆、西藏、宁波等地都有较大的税收返还力度。一部分园区所得税的综合税率也是10%以下,有些地方按增值税总额的50%给予返还。
通过税收洼地合理避税
税收洼地避税是较为常见的一种方式。即寻找一个存在税收优惠的地区,将纳税主体迁移,进而实现合理避税。
(二)纳税筹划理由
一般企业按正常缴纳企业所得税,一般执行25%的基本税率。若不进行纳税策划,税负是比较高的,如何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就成为纳税策划的总要动因。国内一些税收洼地的优惠政策成为纳税策划的选择地。
(三)税筹案例:
甲企业注册地在市中心,无所得税返还优惠政策。预计2020年全年销售额1000万,其中成本600万,该企业年利润为200万,企业所得税率为25%,假如不考虑纳税调整因素,则企业应纳所得税税所得额为200万企业所得税,当地离市中心较远的B园区有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地方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额留给地方的部分予以60%返还。
(四)纳税策划前后增值税计算比较
(1)策划前
由于不是税收优惠地,所以不享受企业所得税返还,所以
所得税返利为零
(2)实施策划
避税思路:可以在新的税收优惠地比如园区注册新企业,利用优惠地的所得税返利政策优惠进行合理避税。
具体操作:企业在税收优惠地B园区注册公司乙,将甲企业的业务转移到新公司乙,因该园区所得税返还为60%,这样可以节省很多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园区优惠政策:增值税地方留存为50%、所得税地方留存为40%,奖励企业的以入驻园区的企业的税收额为标准,比例为地方留存的30%--90%。
(3)策划后
所得税返利=200×40%×60%=48万
(4)纳税策划前后节税效应对比:
由于纳税策划后,可以享受园区的所得税返还48万政策,相当于给企业所得税节省了,节约所得税=48-0=48(万)
六、利用财税优惠政策税务筹划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财税[2017]38号: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企业相关税收优惠
财税[2018]55号: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019年8号文: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注意: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的法人合伙人及个人合伙人以及天使投资人应属于该优惠政策范围。契约型基金未明确。
(三)税务筹划案例
富实资管公司和恒峰电子公司于2019年12月在郑州保税区共同出资成立恒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制),2020年6月恒富公司出资1000万投资云之时科技公司(初创型),占股份比例为20%,在2022年8月恒富公司出售云之时全部股权获得3000万元,恒富公司适用所得税25%
分析:符合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初创型科技企业的税收优惠条件。
(1)不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恒富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3000–1000)×25%=500(万)
(2)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恒富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3000–1000-1000×70%)×25%=325(万)
节税金额=500-325=175(万)
七、采用有限合伙持股方式的避税方法
(一)纳税策划理由
纳税策划理由:不采用合伙企业持股平台将大大增加税费。
如果采用公司制持股,尤其是拟上市的公司,当员工投资公司制持股平台再投资上市公司时候,当员工的限售股转让时,就会面临双重征税:
1.持股平台属于公司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持股平台在分红给个人员工时候又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这样最终转嫁到员工的税负就很高,不利于发挥员工的持股积极性,增加员工成本负担。
所以采用合伙企业持股平台将会降低税负。
若是持股平台为有限责任公司,即公司制持股平台,公司平台投资标的公司需要双重征税:
持股平台公司缴纳转让股权时候所得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返还给员工的时候要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很高。
(二)纳税筹划案例
例:某上市公司B在上市前股权架构为:20名员工持股→设立A有限公司持股→持股投资B上市公司。A公司将员工持有的限售股转让,转让获利为200万元。
(三)纳税策划前后计算比较
(1)策划前
由于主体是A有限公司,我们看税务负担情况:
A有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200×25%=50万元
剩余利润分给持股员工应代扣代缴个税=150×20%=30万元
所得税合计=50+30=80万元
(2)实施策划
避税思路:通过设计合伙制持股平台进行避税
上述案例中,北京B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设计成有限合伙持股平台,员工持股→设立A有限合伙持股平台→持股投资B上市公司。
具体操作:
注册成立股权投资类的合伙企业A(采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由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GP)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LP)所组成的合伙。20名员工作为有限合伙人,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作为持股平台投资B上市公司。
政策依据: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属于 财税[2000]91号第四条所规定的财产转让收入,应并入到合伙企业的当年应纳税所得,再按比例分配各合伙人,属于法人合伙人,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个人合伙人时,作为生产经营所得,按5%-35%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2011〕50号: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部分地区对不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比如北京、上海、深圳、天津对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即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执行税率为20%。
(3)策划后计算交税
深圳某公司转让限售股获利为200万元,由于主体是A有限合伙企业,我们看税务负担情况:
A公司转让限售股,员工按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的税负只有20%,由公司制的持股平台40%降低到20%(北京执行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税率为20%),大大降低了税负。
即应交个税=200×20%=40(万元)
(4)纳税策划前后节税效应对比:
策划前和策划后的收收比较
节约企业所得税=80-40=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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