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符合申请条件。
1.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化。
2.公司变更事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需经相关许可部门批准。
3.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外商投资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或外资并购的,需经审批机关批准。
4.公司依法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步骤
一:收件
办理结果: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受理
办理结果: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三:审查
办理结果: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四:决定
办理结果: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核准登记。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核准登记。
五:制证
办理结果:
营业执照、变更备案通知书
六:送达
办理结果:
营业执照、变更备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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