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程序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因法定原因解散后,法律规定的主体依照程序对公司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等进行清算,或申请法院依法对公司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终止公司的法律程序。
一、什么情况下需要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
公司解散后,即需要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
《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主要有:(1)公司章程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5)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持有公司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申请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第83条规定,因公司法第180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解散的,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公司并购是否需要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
与清算程序不同,公司法第172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第173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174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根据公司法第173条和174条规定可以看出,公司合并,可以对公司债务进行清算,明确了公司合并的债务清算程序。从第174条规定的内容来看,合并前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继承。结合公司法第83条、第173条和第174条规定来看,在公司合并过程中,对公司债权、债务的清算不是必须的,其与公司法规定的清算程序的含义有所区别。公司合并时,一般情况下只需要对公司债务进行清偿即可。
三、公司未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具有哪些法律风险?
公司股东应当善用公司和股东责任有限性的优势,当公司债务大于公司资产时,公司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需要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丧失了公司和股东责任有限性的制度优势。
相关司法判例: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2019)赣0403民初1602号
原告芦朦与被告查亮亮、刘官官、余德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虽然在《浔诚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原告与浔城公司已约定原告所有款项的支付必须以取得浔城公司盖有公司财务专用章的凭证为有效,但是,基于浔城公司当时的经营状况,原告将后期工程款交由浔城公司具体负责其房屋装修的项目经理**不违反合同约定,可视为对浔城公司交付装修款。原告与浔城公司约定工程价款73162元,原告实际支付74553元,其中差价1391元,亦符合一般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交易习惯,被告认为原告私自找寻工人进行装修没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浔城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经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并注销,但三被告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依法进行了清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公司未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故浔城公司注销后,其债务应由查亮亮、刘官官、余德兴承担。
四、公司未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债权人应当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实践中常常出现公司作为债务人,公司股东为恶意躲避债务偷偷将公司注销,债权人浑然不知,不知如何维权的现象。
其实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已对此问题有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解释第64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公司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以直接将注销公司股东、发起人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意见建议:
公司解散后,建议应当依法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对于一些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债务众多的公司,在公司解散后,更应当依法及时对债权、债务清算,保证清算程序合法进行,必要时,股东可以聘请专业律师、会计师辅助清算工作,依法退市。
公司债权人应当积极主张自己的债权,公司未清算即注销的,应当积极取证,及时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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