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客服一:
    客服二:
    客服三:
    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辰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总公司:东莞南城国际商会大厦308
    深圳公司:深圳龙华金銮时代大厦913
    莞城公司:莞城区广信大厦A座602室
    虎门公司:虎门镇工贸大厦A座804室
    长安公司:长安镇名店大厦3楼310室
    厚街公司:厚街镇莞太路时代大厦501
    常平公司:常平百司汇商务中心1507
    松山湖公司:松山湖园区研发五路
    大岭山公司:大岭山镇上场路11号
    万江公司:万江区街道鑫源大厦302
    塘厦公司:塘厦镇百司汇商务中心706
    桥头公司:桥头莲城联合街一巷28号
    石排公司:石排向西大道嘉盛大厦701
    东莞市公司劳务派遣合同协议
    来源: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446次   返回----点击下载资料

    合同编号:
    劳务派遣协议
    甲方(用工方): (盖章)
    乙方(派遣方): (盖章)
    签订时间:    

    甲方(用工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乙方(派遣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话:

    电子信箱: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事宜达成本协议(以下简 本协议)。


    、总则
    第一条劳务派遣关系
    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建立劳务派遣合同关系;乙方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自______日起至_____日止,有效期两年。派遣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三条 派遣人员类别、人数、岗位和期限
    (一) 乙方向甲方派遣的人员类别为符合京人社就发[2018JW6号文件要求的公共服务类岗位人员。
    (二) 本协议签订时,由乙方派往甲方的派遣员工共 人。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派遣员工数量变更的,以实际人员数量为准。
    (三) 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派遣员工到甲方从事 工作。
    (四) 派遣员工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岗位等由甲方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五) 派遣期限见《派遣员工通知书

    第四条用工规则
    (一) 甲乙双方根据共同制定的《招聘简章》(附件3)组织招聘会,甲方确定所需人员的薪酬福利、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任职要求及岗位职责并参加招聘会进行面试;乙方组织安排招聘会,并协助甲方完成面试。
    (二) 乙方派遣员工应符合甲方的用工条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守信,作风正派,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工作安排,积极完成甲方分配的各项任务。乙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及时为被派遣员工办理录用备案、 劳动合同签订等各项用工手续。处理涉及被派遣员工劳动关系的有关事宜,负责建立、接转被派遣员工档案。
    (三) 甲方应为派遣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及符合国家卫生和安全标准的工作条件,并提供派遣员工工作所必须的设备(工 具)。
    (四) 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费用,乙方应按时足额发放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并为派遣员工按时、足额缴纳 国家规定的各项保险,办理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各项保险的申报、 申领、保险关系转移、理赔等相关手续。派遣员工的工作内容若有变动, 甲方应该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五) 方负责为派遣员工提供食宿条件并享受政府的食宿补贴。
    (六) 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内的福利待遇按甲方的相关制度及管理办法执行;派遣员工的升职条件、服务范围、工作职责、工作地点 等由甲方确定。派遣员工与甲方员工在遵守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履行劳动义务上平等。
    (七) 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由甲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超时加班的,甲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派遣员工支付加班报酬或安排倒休。
    A)乙方与派遣员工签订不少于2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九)乙方应派专人协调甲方与派遣员工之间的关系,负责派遣员工的日常管理,处理劳动争议及其他与务工有关的事宜。
    (十)乙方应按照京人社就发[2018] 106号文件要求每月为符合岗位要求的员工向其户籍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岗位补贴,每人每月 元。
    (十一)乙方配合甲方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开展城市公共服务类岗 位安置本市农村地区劳动力培训工作的通知》申领岗位补贴。


    二、劳务派遣费用结算
    第五条劳务派遣费用构成
    按本协议约定实施劳务派遣后,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劳务派遣费用。 劳务派遣费用的构成及标准如下:
    (一) 派遣员工的薪酬福利
    按照甲方绩效考核制度发放,由甲方向乙方提供薪酬福利清单。结构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福利,甲方保证派遣员工每月基本工资不低于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 社会保险费
    甲方分月按东莞市社会保险规定向乙方支付派遣员工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费用,其缴费数额由乙方按国家和东莞市规定进行计算。
    (三) 派遣服务费
    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派遣服务费,派遣服务费按派遣员工每人每月 元的标准支付。
    (四) 住宿费用
    如乙方提供住宿,甲方需按月向乙方支付派遣员工住宿费用,住宿费用按住宿员工每人每月 元的标准支付。
    (五) 残保金费用
    甲方应于每年月底前以银行汇款方式向乙方支付上一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六条结算规则
    (一) 费用结算期: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劳务派遣费用,一个日历月份为一个劳务派遣费用结算期,即:每个自然月为一个结算周期;从每个月的1日起至月末的最后一日止。
    (二) 派遣员工薪酬福利的结算:根据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薪酬福利清单及员工考勤记录结算。
    (三) 社会保险费的结算:甲方应在每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将人员增减情况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增、减员手续。社会保险的结算周期按照东莞市相关规定及乙方社会保险缴费截止日执行。
    (四) 派遣服务费的结算:不足一个月按日计算,全月按21.75个工作日计算。
    (五) 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甲乙双方确定的数额进行结算。
    (六) 在费用结算日之后发生的一切变动在下月进行结算和支付。
    (七) 乙方银行账户
    企业名称:
    开户行:
    账号:
    第七条费用结算方法
    (一)甲方每月 日前根据乙方派遣员工实际完成工作量、考勤资料及劳动纪律等情况向乙方提供上月派遣员工的薪酬福利清单,每 日前乙方给甲方出具所有劳务派遣费结算清单,经双方确认无误后,乙方开具发票,每月 0 (费用支付日)甲方将上月劳务费用打入乙方账户
    (二)乙方须在每月日按时足额将上月派遣员工的薪酬福利发放 到派遣员工的工资卡内。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提前发放,特殊情况可适当顺延,但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三、派遣员工的退回
    第八条对于乙方派出的派遣员工,有下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随时退回乙方且不需支付经济补偿,但须就退回原因提供相应证据。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派遣员工用工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被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严厉行政处罚的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 从事兼职工作,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影响的;
    (六) 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的;
    (七) 派遣期未满,派遣员工提出停止派遣或擅自离岗的。
    第九条 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需提前35日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派遣员工一个月工资,并按照《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后,甲方可将派 遣员工退回乙方。
    (一)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乙方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 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乙方与派遣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 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甲方因破产、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 者经营方式调整,将乙方派遣员工退回,或者终止本协议的。
    第十条 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将 派遣员工退回乙方。甲方在本条相应的情形消失时并按《劳动合同法》 等法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相关费用后,可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
    (一)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 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 员工因工负伤并处于停工留薪期内的;
    (四) 员工处于职业病或工伤认定、伤残等级及劳动能力鉴定期间的;
    (五)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六) 女员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七) 员工在甲方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后,可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
    (一) 甲方非因本协议中第九条规定的情形退回派遣员工;
    (二) 乙方与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期满,甲方不再接受劳务派遣的;
    (三) 甲方由于调整生产、变更组织结构等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第十二条如员工因被甲方退回乙方而与乙方发生纠纷提起仲裁、 诉讼时,甲方应向乙方及裁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据,经裁审机关认 定甲方上述资料和证据存在瑕疵导致乙方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且因甲 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上述资料和证据存在瑕疵,则由甲方承担。
    若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退回员工且乙方依据与甲方相同理由与员工 解除劳动合同,而裁审机关认定该解除行为不成立时,无论裁审机关对 甲方的退回行为是否认定以及如何认定,甲方均同意承担裁审机关要求 乙方向该员工支付的全部费用,且若裁审机关要求乙方与该员工继续保 持劳动关系,甲方将继续保持与该员工的劳务派遣关系,并承担该员工 自退回之日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期间的原工资及社会保险等差额。


    四、双方约定事项
    第十三条乙方应按本协议规定的标准足额支付被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购买社会保险。不得克扣被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不得占用、 挪用甲方拨付给乙方用于支付被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购买社会保险的经费。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内容,以及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信息,均负有保密的义务。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保密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报价、协议文本、员工的基本信息、以及双方其他业务往来文件。
    第十五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一份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程序及内容合法的规章制度,并以此对乙方派遣员工进行用工管理。
    第十六条 甲方负责对经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劳务派遣的员工进行 岗前业务及技能等培训,并享受人社部门发放的培训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乙方配合甲方按照东莞市政府重要民生实事要求,秉承 转的出、留得住、成建制、可持续的原则,给与派遣员工关心关怀,

     

    确保派遣员工的稳定就业。
    第十八条甲方不得将乙方派遣员工再派遣到附属、关联机构及其他用工单位,不得向派遣员工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因派遣员工的个人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给甲方的信誉、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追究当事者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追偿。
    第二十条派遣员工因故停止在甲方从事劳务工作或与乙方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与甲方办理正式交接;乙方在该派遣员工已向甲方提交了交接工作的书面手续并完成交接后方能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派遣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60天,乙方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甲方,征求是否续用。甲方在收到乙方关于派遣员工劳动合同期满日期的通知后,应在派遣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35天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乙方 是否续用。
    第二十二条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等事故及不可预测的人身伤害或生病、病逝等,甲方应积极组织救治、并在事发后24小时内及时通知乙方,并将相应资料移交乙方,由乙方按国家和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在规定的期限内为派遣员工办 理医疗费用报销、工伤事故申报、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等相关事宜。 涉及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由甲方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标准承 担支付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期限内每逢一个新的年度,甲方向乙方支付社 会保险费的标准,应按照东莞市政府颁布的社会保险费用调整比例做相 应的调整。乙方应在政府公布新标准后,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甲5方据此调整保险费的数额。同时,甲乙双方均有权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及经济总体状况,共同商量派遣服务费的增减


    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当派遣员工与乙方解除劳动合 同时,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和赔偿责任:
    (一) 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向派遣员工提供劳动 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 不与乙方结算或不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用而导致乙方未能依法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
    (三) 未及时向乙方支付派遣员工工资费用,导致乙方不能及时支 付派遣员工工资的;
    (四) 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派遣员工权益 的;
    (五)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派遣员 工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派遣员工人身安全的。
    第二十五条 甲方无乙方认定的正当理由而延迟(包括全部或部分 劳务派遣费付款延迟)向乙方付款时,每延迟一日按应付款的千分之3 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如延迟时间超过一个月,且在乙方书面提出支付要 求后一个月内,甲方仍未履行支付义务,乙方有权提前10日通知甲方解除 本协议、撤回员工。同时,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所拖欠的劳务费、员工剩 余聘用期限的工资及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甲乙双方应积极确保派遣员工的稳定就业,如因甲方 管理不当导致派遣员工流失或产生纠纷,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且乙方 可以按照每人每次 元标准向甲方收取再次补录人员的招聘费用。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 乙方不能按本协议约定派遣员工;

    (二) 克扣派遣员工薪酬福利的;

    (三) 同时给派往甲方的员工安排其它公司工作的;

    (四) 在派遣期间擅自将派遣员工从甲方抽走的。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协议所约定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引起的相关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六、 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九条甲、乙双方对本协议若有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和妥 善处理派遣员工利益的原则加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本协议履行地 有管辖权的东莞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甲方与派遣员工发生劳务争议或纠纷,应先由甲方与派 遣员工协商;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由甲方、乙方、派遣员工三方协商; 如果三方协商不成,乙方负责处理与劳动、司法等部门的相关事宜。

     

    七、 协议的变更、终止、解除

    第三十一条协议变更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果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有关规定发生变 化,甲、乙双方应及时根据变化后的情况进行协商和变更本协议的相关 约定。

    第三十二条协议终止、解除

    (一) 本合同期限届满30日前,双方未对继续履行/终止本合同提 出异议的,本合同自动续延年,并以此类推。本合同期限界满终止的, 如员工的派遣期限或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的,本合同期限应自动顺延 至员工的派遣期限及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终止。

    (二) 当乙方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和责任或乙方存在服务质量较 差等情形的,经甲方提出仍未予改正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三)当甲方严重违反国家政府有关劳动时间、劳动保护、安全卫 生等规定进行生产,经乙方提出后仍未予改正或当甲方向乙方付款延迟 时间超过一个月,在乙方提出书面支付要求后,甲方仍未履行支付义务 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当本协议解除时,甲方应向乙方付清所欠的 劳务费用及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

     

    八、其他

    第三十三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 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附件为协议不可分割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 效力。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乙 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上一条: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下一条: 东莞市劳务派遣合同的风险有哪些
     
     
    公司注册网 工商注册网 东莞公司注册 东莞注册公司网 香港公司注册 东莞代理记账 东莞代办执照 深圳注册公司 东莞集群注册 申请一般纳税人 东莞会计代理 注册公司
    网站首页 | 公司简介 | 公司注册 | 税审报告 | 代理记账 | 审计报告 | 企业验资 | 申请一般纳税人 | 企业增资 | 财税咨询 | 注册香港公司
    © 辰信会计网   www.4006668052.com   版权所有 禁止转载  广东辰企易办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总公司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国际商会大厦308 © 
    ©  辰信会计管家    辰信集群注册  辰信商标代理    辰企易办企服  粤ICP备202110900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