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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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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定征收是按照销售(营业)收入*核定所得率*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其中:销售(营业)收入包括:应税销售额、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额,核定所得率是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行业不同事前设置的(一般幅度处5%-30%之间,不过具体到贵公司应当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所得率计算,适用税率25%的核定征收不适用20%的税率。)

     

    一、核定征收有哪几种方法,如何适用?

    分别是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二、税务机关核定企业所得税的原则和方法有哪些?

    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三、适用核定征收的企业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四、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的规定: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1.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2.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五、核定征收期间会计核算亏损额否结转到以后期间弥补?

    不能。在核定期间,由于企业对收入、成本费用核算不准确,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会计核算的亏损在税法上不认可,因而核定期间的亏损也就不能结转到以后期间弥补。

    总结:核定征收主要是指由于纳税人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等其他原因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依法采用合理的方法,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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