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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公司增资扩股的三种方式
    来源: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319次   返回----点击下载资料

    根据增资扩股的概念,可以看出增资扩股具有以下三种方式:

    1、原股东增资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增加部分由原股东认缴,从而实现增资扩股的目的。根据《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比如:A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有甲、乙两个股东,甲股东出资60万元,出资比例60%;乙股东出资40万元,出资比例40%。现A公司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至200万元,由甲股东增加出资60万元,乙股东增加出资40万元。

    原股东增资的缺点在于:公司资金实力增强的同时,原股东因为需要增加投资,资金压力随之增加。如前例,A公司的注册资本从100万元增加至200万元,但甲股东也将自己的出资由60万元增加至120万元,乙股东也将自己的出资由40万元增加至80万元。

    原股东增资的优势在于:若原股东在公司新增资本时均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则公司原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变。仍如前例,甲股东原出资比例60%60万元/100万元),增资扩股后甲股东的出资比例仍为60%120万元/200万元);乙股东原出资比例40%40万元/100万元),增资扩股后乙股东的出资比例仍为40%80万元/200万元)。

     

    2、引入新股东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增加部分由新股东认购,从而实现增资扩股的目的。这一方式的前提是,原股东放弃新增资本的优先认缴权。比如:A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有甲、乙两个股东,甲股东出资60万元,出资比例60%;乙股东出资40万元,出资比例40%。现A公司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至200万元,并引入丙股东,由丙股东出资100万元。

    引入新股东的优势在于:公司资金实力增强了,且原股东无须为此增加投资。如前例,A公司的注册资本从100万元增加至200万元,但甲股东的出资仍为60万元,乙股东的出资也仍为40万元。

    引入新股东的缺点也很明显:公司原股东的股权遭到稀释,仍如前例,甲股东原出资比例60%60万元/100万元),增资扩股后甲股东的出资比例降为30%60万元/200万元);乙股东原出资比例40%40万元/100万元),增资扩股后乙股东的出资比例降为20%40万元/200万元)。

     

    3、未分配利润、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

    根据《公司法》第166条的规定,公司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前,应当提取法定公积金,还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决定增加注册资本时,可以既不要求原股东追加出资,也可以不引入新股东,而是将公司未分配利润,或者法定公积金,或者任意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

    未分配利润、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优势在于:公司注册资本增加的同时,原股东无须追加出资,并未增加原股东的资金压力;也无须引入新股东,避免原股东股权被稀释。

    未分配利润、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缺点,尤其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缺点在于:股东的收益减少了。因为,原本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可以作为公司分红,现在由于转增注册资本,造成股利金额减少,甚至无法再向股东派发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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