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豁免有哪些申请条件
香港公司离岸豁免,是指香港税务局认可公司所赚取的利润是离岸所得,同意豁免对其利得税款的征收。香港采用的是利润来源地征税原则,对于香港公司来自于香港的利润所得,征收利得税;对于香港公司来自于香港以外的利润所得,可以由该香港公司向税务局提出离岸豁免申请,税务局评估审核后如属实,则同意该香港公司豁免缴纳利得税。
如果香港公司满足下列所有的条件要求,可以向香港税务局提出离岸豁免申请。
1、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进行销售、采购活动(包括取得、洽谈、签订合同订单);
2、不能在香港设立办事处、仓库及存储货物;
3、不能在香港接收、发出、审批、确认和处理客户或者供应商的订单,或经香港以外的管理人员批准后,才能在香港接收、发出和处理订单,收付货款;
4、供应商和客户均不是香港公司或者居住于香港的自然人;
5、不能在香港定价、决策或者寻找供应商,不能在香港聘请员工;
6、不能在香港市场做推广、广告、宣传、销售及质量监控等活动;(不管是直接还是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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