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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委托代征的税务风险评析与应对
    来源: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465次   返回----点击下载资料

    委托代征的税务风险评析与应对

    一、委托代征中的常见问题

    由于委托代征面向零星、分散、异地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对于上述纳税人的信息往往并不充分,甚至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代征人拥有的某些信息,这就导致了委托代征关系中很容易出现代征人未按期解缴税款、擅自决定少征税款、超越代征权限等问题。

    (一)未按期解缴税款

    由于税务机关在委托代征中缺乏代征税源的有关信息,很难准确掌握代征人具体代征税款的数额,加之部分委托代征协议对代征人解缴税款的时间缺乏明确的约定,很容易出现代征人未按期解缴税款的情形。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征的建筑施工方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中已代征税款的相当一部分均未解缴入库,而是将代征的税款挪作他用,如发放本公司员工福利、偿还公司到期债务等。

    (二)擅自决定少征税款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然而委托代征关系中,代征人往往是一些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其对于税法的严肃性缺乏应有的认识,加之部分委托代征协议缺乏对代征人法律责任的明确界定,导致代征人对于税款的征收表现的非常随意,甚至因自身利益等各种原因擅自决定少征税款、违规向纳税人收取开票费等。据悉,北京市3家委托代征单位曾因超范围非法代开交通运输业发票以及擅自降低代征税率,导致少代征、代缴各项税费达到1.24亿元。

    (三)超越代征权限

    代征单位并非国家机关,只是接受税务机关的委托代征部分税款,并不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然而,部分代征人为了获取更多的代征手续费(按照代征税款的一定比例确定),擅自扩大代征范围,增加纳税人的应缴税款数额,甚至对纳税人收取各类罚金,严重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也出现过不少代征单位为实现税款的征收随意扣押纳税人的财产等违规行为。

     

    二、涉税风险提示及应对策略

    由于委托代征制度在税收监管方面存在的一些局限性,新出台的24号公告针对以往代征人在实际中存在的各类主要违规行为,均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责任,现分述如下:

    (一)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风险

    根据24号公告的规定,代征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解缴,并可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缴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因代征人责任未征或少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可向代征人按日加收未征少征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在实践中,如果代征人未按期限解缴或应征未征或少征税款的持续时间较长,即使当初的税款额度较小,在加收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的情况下,将是一笔非常可观的数额。

    因此,代征人应当严格遵照税法的规定以及委托代征协议的约定,认真履行代征税款的职责,依据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范围、核定税额或计税依据、税率准确计算和代征有关税款并按时解缴税款,避免潜在的违约金风险。

    (二)提前终止代征协议的风险

    根据24号公告的规定,如果代征人有弄虚作假、故意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向代征人发出《终止委托代征协议通知书》,提前终止委托代征协议。因而,在上述未按期解缴税款或应征未征或少征税款的情况下,代征人除面临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外,还可能存在委托代征协议被提前终止、委托代征权限被撤销的风险。

    (三)赔偿损失的风险

    根据24号公告的规定,代征人造成印有固定金额的税收票证损失的,应当按照票面金额赔偿,未按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有权扣减代征手续费。因此,代征人应当在税收代征过程中高度关注代征事项的管理,尤其是税收票证、发票的领取、保管、开具等事项,避免因内部管理不善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事后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

    根据24号公告的规定,代征人在《委托代征协议书》授权范围内的代征税款行为引起纳税人的争议或法律纠纷的,由税务机关解决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拥有事后向代征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因而代征人虽然不直接承担与纳税人的税务争议风险,但需承担后续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

    因此,代征人应当明确委托代征的授权范围,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履行代征事项,并妥善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潜在的税务争议。如代征人在遇到纳税人拒绝纳税的情况下,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而非立刻对纳税人实行税收保全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甚至直接对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

    委托代征的税务风险评析与应对

    一、委托代征中的常见问题

    由于委托代征面向零星、分散、异地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对于上述纳税人的信息往往并不充分,甚至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代征人拥有的某些信息,这就导致了委托代征关系中很容易出现代征人未按期解缴税款、擅自决定少征税款、超越代征权限等问题。

    (一)未按期解缴税款

    由于税务机关在委托代征中缺乏代征税源的有关信息,很难准确掌握代征人具体代征税款的数额,加之部分委托代征协议对代征人解缴税款的时间缺乏明确的约定,很容易出现代征人未按期解缴税款的情形。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征的建筑施工方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中已代征税款的相当一部分均未解缴入库,而是将代征的税款挪作他用,如发放本公司员工福利、偿还公司到期债务等。

    (二)擅自决定少征税款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然而委托代征关系中,代征人往往是一些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其对于税法的严肃性缺乏应有的认识,加之部分委托代征协议缺乏对代征人法律责任的明确界定,导致代征人对于税款的征收表现的非常随意,甚至因自身利益等各种原因擅自决定少征税款、违规向纳税人收取开票费等。据悉,北京市3家委托代征单位曾因超范围非法代开交通运输业发票以及擅自降低代征税率,导致少代征、代缴各项税费达到1.24亿元。

    (三)超越代征权限

    代征单位并非国家机关,只是接受税务机关的委托代征部分税款,并不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然而,部分代征人为了获取更多的代征手续费(按照代征税款的一定比例确定),擅自扩大代征范围,增加纳税人的应缴税款数额,甚至对纳税人收取各类罚金,严重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也出现过不少代征单位为实现税款的征收随意扣押纳税人的财产等违规行为。

     

    二、涉税风险提示及应对策略

    由于委托代征制度在税收监管方面存在的一些局限性,新出台的24号公告针对以往代征人在实际中存在的各类主要违规行为,均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责任,现分述如下:

    (一)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风险

    根据24号公告的规定,代征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解缴,并可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缴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因代征人责任未征或少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可向代征人按日加收未征少征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在实践中,如果代征人未按期限解缴或应征未征或少征税款的持续时间较长,即使当初的税款额度较小,在加收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的情况下,将是一笔非常可观的数额。

    因此,代征人应当严格遵照税法的规定以及委托代征协议的约定,认真履行代征税款的职责,依据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范围、核定税额或计税依据、税率准确计算和代征有关税款并按时解缴税款,避免潜在的违约金风险。

    (二)提前终止代征协议的风险

    根据24号公告的规定,如果代征人有弄虚作假、故意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向代征人发出《终止委托代征协议通知书》,提前终止委托代征协议。因而,在上述未按期解缴税款或应征未征或少征税款的情况下,代征人除面临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外,还可能存在委托代征协议被提前终止、委托代征权限被撤销的风险。

    (三)赔偿损失的风险

    根据24号公告的规定,代征人造成印有固定金额的税收票证损失的,应当按照票面金额赔偿,未按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有权扣减代征手续费。因此,代征人应当在税收代征过程中高度关注代征事项的管理,尤其是税收票证、发票的领取、保管、开具等事项,避免因内部管理不善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事后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

    根据24号公告的规定,代征人在《委托代征协议书》授权范围内的代征税款行为引起纳税人的争议或法律纠纷的,由税务机关解决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拥有事后向代征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因而代征人虽然不直接承担与纳税人的税务争议风险,但需承担后续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

    因此,代征人应当明确委托代征的授权范围,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履行代征事项,并妥善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潜在的税务争议。如代征人在遇到纳税人拒绝纳税的情况下,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而非立刻对纳税人实行税收保全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甚至直接对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委托代征的税务风险评析与应对

    一、委托代征中的常见问题

    由于委托代征面向零星、分散、异地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对于上述纳税人的信息往往并不充分,甚至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代征人拥有的某些信息,这就导致了委托代征关系中很容易出现代征人未按期解缴税款、擅自决定少征税款、超越代征权限等问题。

    (一)未按期解缴税款

    由于税务机关在委托代征中缺乏代征税源的有关信息,很难准确掌握代征人具体代征税款的数额,加之部分委托代征协议对代征人解缴税款的时间缺乏明确的约定,很容易出现代征人未按期解缴税款的情形。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征的建筑施工方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中已代征税款的相当一部分均未解缴入库,而是将代征的税款挪作他用,如发放本公司员工福利、偿还公司到期债务等。

    (二)擅自决定少征税款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然而委托代征关系中,代征人往往是一些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其对于税法的严肃性缺乏应有的认识,加之部分委托代征协议缺乏对代征人法律责任的明确界定,导致代征人对于税款的征收表现的非常随意,甚至因自身利益等各种原因擅自决定少征税款、违规向纳税人收取开票费等。据悉,北京市3家委托代征单位曾因超范围非法代开交通运输业发票以及擅自降低代征税率,导致少代征、代缴各项税费达到1.24亿元。

    (三)超越代征权限

    代征单位并非国家机关,只是接受税务机关的委托代征部分税款,并不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然而,部分代征人为了获取更多的代征手续费(按照代征税款的一定比例确定),擅自扩大代征范围,增加纳税人的应缴税款数额,甚至对纳税人收取各类罚金,严重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也出现过不少代征单位为实现税款的征收随意扣押纳税人的财产等违规行为。

     

    二、涉税风险提示及应对策略

    由于委托代征制度在税收监管方面存在的一些局限性,新出台的24号公告针对以往代征人在实际中存在的各类主要违规行为,均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责任,现分述如下:

    (一)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风险

    根据24号公告的规定,代征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解缴,并可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缴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因代征人责任未征或少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可向代征人按日加收未征少征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在实践中,如果代征人未按期限解缴或应征未征或少征税款的持续时间较长,即使当初的税款额度较小,在加收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的情况下,将是一笔非常可观的数额。

    因此,代征人应当严格遵照税法的规定以及委托代征协议的约定,认真履行代征税款的职责,依据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范围、核定税额或计税依据、税率准确计算和代征有关税款并按时解缴税款,避免潜在的违约金风险。

    (二)提前终止代征协议的风险

    根据24号公告的规定,如果代征人有弄虚作假、故意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向代征人发出《终止委托代征协议通知书》,提前终止委托代征协议。因而,在上述未按期解缴税款或应征未征或少征税款的情况下,代征人除面临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外,还可能存在委托代征协议被提前终止、委托代征权限被撤销的风险。

    (三)赔偿损失的风险

    根据24号公告的规定,代征人造成印有固定金额的税收票证损失的,应当按照票面金额赔偿,未按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有权扣减代征手续费。因此,代征人应当在税收代征过程中高度关注代征事项的管理,尤其是税收票证、发票的领取、保管、开具等事项,避免因内部管理不善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事后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

    根据24号公告的规定,代征人在《委托代征协议书》授权范围内的代征税款行为引起纳税人的争议或法律纠纷的,由税务机关解决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拥有事后向代征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因而代征人虽然不直接承担与纳税人的税务争议风险,但需承担后续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

    因此,代征人应当明确委托代征的授权范围,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履行代征事项,并妥善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潜在的税务争议。如代征人在遇到纳税人拒绝纳税的情况下,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而非立刻对纳税人实行税收保全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甚至直接对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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