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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企业破产的相关法律责任
    来源: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363次   返回----点击下载资料

    破产的相关法律责任

    1、企业董事、监视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备注:《公司法》第146条第一项第三款的规定,同《破产法》规定基本相同。

    2、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3、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职工工作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过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依法处以罚款。

    4、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责任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债务人有破产前一年内的行为撤销破产申请前六个月的行为撤销及《破产法》第三十三条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债务人的有过人员不能擅自离开住所地,法院可以训诫、拘留,依法并处罚款。

    6、管理人为未尽勤勉义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别除权的例外情形,特别注意:有财产担保的权利人。仅限《破产法》公布实施前所拖欠的职工权益。

    8、金融机构破产的特别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向法院提出对有破产情形的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国务院可以一方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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