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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应履行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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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应履行的法定程序

    【案例】

    近期,李某是深圳人,他有个外国朋友,该外国朋友在我国设立了一家外资公司,最近想把该公司转让给李某,李某想知道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需要履行什么手续?

    我们大致介绍一下程序:

    其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交易股权的主体将应当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一)协议主体信息;(二)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三)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四)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五)违约责任;(六)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七)协议的生效与终止;(八)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其二、【备案手续】外资企业向我国国家商务部或者各省级商务部门或者各副省级城市的商务部门或者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各级商务部门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开展股权变更登记的备案工作。

    备案应提交的文件包括:(一)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二)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三)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五)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六)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七)审批机关要求的报送的其他文件。

    其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外资企业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后,持变更备案登记的文件、备案结果的批文、变更工商登记所需文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其四,【未经法定程序变更无效的规定】外国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按照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还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对投资者资格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

    【法律依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

    第四条: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对投资者资格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

    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因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的,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经下间称《外资细则》所规定的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

    需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或非中国国有企业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第九条:由于本规定第二条(一)、(二)项原因需要变更股权的,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

    (二)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三)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五)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六)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七)审批机关要求的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三)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

    (四)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七)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八)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第十九条:企业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报送审批机关的有关文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以及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由于本规定第二条(七)项原因需要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登记的,除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交企业新董事会成员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和新董事会决议。

    因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而使中方投资者获得企业全部股权的,在申请变更登记时,企业应按拟变更的企业类型设立的登记要求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经登记机关核准后,缴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进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股份的转让,参照本规定执行。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其他地区投资举办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参照本规定办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备案机构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系统)开展备案工作。

    第六条: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以下变更事项的,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变更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一)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名称、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经营期限、投资行业、业务类型、经营范围、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范围、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组织机构构成、法定代表人、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信息、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变更;

    (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姓名(名称)、国籍/地区或地址(注册地或注册地址)、证照类型及号码、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资金来源地、投资者类型变更;

    (三)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交易基本信息变更;

    (四)股权(股份)、合作权益变更;

    (五)合并、分立、终止;

    (六)外资企业财产权益对外抵押转让;

    (七)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

    (八)中外合作企业委托经营管理。

    其中,合并、分立、减资等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告的,应当在办理变更备案时说明依法办理公告手续情况。

    前述变更事项涉及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决议的,以外商投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决议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的生效条件另有要求的,以满足相应要求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

    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可仅在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以及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就投资者基本信息或股份变更事项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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