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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国有企业管理制度之党委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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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企业实际制定,是党委会研究决策问题的基本规范。

    第三条 公司党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执行。

    2.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动员职工完成改革与发展的任务。

    3.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同董事会、总经理班子一起做好管理人员的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5.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6.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司党委会议事的原则:

    1.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企业实际研究决定问题。

    2.坚持会前发通知,不搞临时动议。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将会议的议事内容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以便做好准备。

    3.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

    4.坚持议事质量和议事效率相统一,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

    第五条 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凡涉及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集体作出决定。

    2.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3.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4.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5.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六条 公司党委会议事的内容:

    1.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研究落实上级党委的工作部署。

    2.围绕公司的生产经营、发展、改革等中心任务,研究、制订、审议或通过党内有关管理制度和保证措施。

    3.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和发展决策,在召开公司董事会议形成决议之前,党委会要专题召开会议通报董事会议题和提案,统一思想,形成一致意见。

    4.参与公司发展规划、经营方针、新项目开发、资本运作、改革方案、人力资源管理、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任用等问题方案的讨论。

    .参与公司管理人员录用、调动等问题方案的讨论。研究党员干部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事项。

    6.讨论通过公司党委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研究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制度建设等党建工作。研究确定公司文化建设的相关重要问题。

    7.研究决定公司党委工作机构的组成和设置;确定基层党组织的设置;审批改选结果。

    8.讨论通过公司党代会的筹备工作方案、党代会工作报告(草案)及党委会、纪委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等相关事宜。

    9.审批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审批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研究推荐党内先进代表人物;推荐人大、政协委员。

    10.定期听取工会、共青团工作汇报,研究指导工作。

    11.听取纪委工作和党风廉正建设情况的汇报,批准纪委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

    12.需要党委会讨论和研究的其它重要问题。

    第七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重大决策事项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2.公司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3.公司年度计划、工作报告、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招标采购等重大运营管理事项。

    4.公司的改制、兼并、重组、破产或者变更、投资参股、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5.公司的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更、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6.公司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招工减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7.公司员工年度考核及奖惩的有关事宜。

    8.公司项目管理、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及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

    9.公司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

    10.公司党的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1.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2.对公司重大违纪事项的处理。

    13.公司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14.其他有关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15.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1.公司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

    2.公司向上级组织推荐的后备干部人选。

    3.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任免、聘用(解聘)、奖惩和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等。

    4.公司有业务处置权或重要管理岗位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的调整。

    5.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年度投资计划和融资项目。

    2.基本建设项目、大型装修项目、民生工程。

    3. 重大投资项目。

    4. 应当向区国资委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5.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1.公司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超预算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2.公司未列入预算(计划)的资金使用。

    3.公司担保、抵押、贷款等资金使用。

    4.公司重大支援、捐赠、赞助(款、物)等。

    5.公司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党委会研究议题提出的程序:

    1.需要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决定的议题,由党委工作部或党委书记、副书记提出并先行沟通,由党委书记确定。

    2.需要提交党委会研究参与决策的重要问题,由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先行沟通,拟定决策的议题。

    3.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由党委工作部提前一到三天通知与会委员。重要议题附书面材料。需党委会讨论批转的文件,由党委工作部起草。

    第九条 党委会议一般两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条 党委会议的出席和列席:

    1.召开党委会议时需要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需要做出决议或讨论重大事项、重要人事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党委成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者,须在会前说明,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2.党委工作部部长列席党委会议。其它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十一条 会议需要表决时,到会委员一人一票,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记入票数。会议决定多项事情,应逐项表决。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讨论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委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明确意见,以到会成员多数通过形成决议。如果原拟人被否决,应按程序重新拟定人选下次再议。会议一般不讨论临时动议的问题。会议坚持正常的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在重大问题上发生争论或意见较分散时,除在特殊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

    第十四条 对党委形成的决议、决定,委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提请下次会议复议,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议之前,应执行已形成的决议。

    第十五条 党委成员在党委会议上的发言和研究讨论的事项,由党委工作部负责纪录,并将原始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党委会研究确定的重大事项,以党委文件发布;一般事项以党委工作部文件发布;需要党政联合发文的事项,以党委文件行文。

    第十七条 与会人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给国家、公司及本单位、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决策违规或失误;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议结束后,由党委工作部将会议确定的议题分送或转告缺席的委员。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按照委员分工抓好督促落实,并及时反馈报告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除会议决定可以传达或公开的内容外,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公司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2.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3.未向党委提供真实情况和可行方案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4.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和招投标的。

    5.未经党委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未报告的。

    6.未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7.不严格执行报批制度的。

    8.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9.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的。

    10.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XXX公司党委。各子公司党委、企业党委直属党支部可参照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凡此前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与本议事规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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