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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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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相关规定

    组成

    成员为3~1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由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职权

    执行权:一是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是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决定权:一是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由股东会决议);二是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三是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股东会决定)

    制订权:一是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二是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是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四是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五是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召集主持

    召集主持顺序为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

    决议

    决议采用一人一票制。(对比股东大会表决一般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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