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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招待费的限额扣除基数这样确定
    来源: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669次   返回----点击下载资料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如何确定?

    按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这不很简单吗?不急,如果仅仅是这样,我们就没有必要专门讨论了——

    一、一般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确定

    一般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为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业务招待费按其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提醒: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法规依据0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法规依据0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

    第一条 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特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还包括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

    法规依据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二、投资类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确定

    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投资类企业”),其主要业务就是投资,投资收益为主要营业收入,因此,其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为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与股权转让收入之和。

    法规依据0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八、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三、筹建期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确定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其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为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法规依据0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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