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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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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地点迁移后仍继续经营,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是否可以继续保留以及尚未抵扣进项税额是否允许继续抵扣问题做出如下公告,公告自20121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发生的事项,不再调整。

    一般纳税人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2.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见附件,以下简称转移单)。《转移单》一式三份,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3.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其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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