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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公司增资无效的5种情况
    来源: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346次   返回----点击下载资料

      公司有权经过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通过增资决议,但股东是否决定增资不属于股东(大)会的决议范围。股东对其他股东放弃的增资优先认缴权没有优先权。即使公司增资决议无效,不会直接导致增资协议的无效。

     

    一、未经有效股东会决议增资行为无效。

    未经公司有效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他人虚假向公司增资以稀释公司原有股东股份,该行为损害原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即使该出资行为已被工商行政机关备案登记,仍应认定为无效,公司原有股东股权比例应保持不变。

     

    二、公司增资扩股未实缴对股权质押人造成损害的,增资无效。

    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之下,公司经过增资扩股,如果新股东加入导致原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则新股东认缴的出资是否到位,直接影响到原股东所持股份对应的公司资产价值是否发生改变。如果新股东认缴出资实际到位,因有新的出资注入公司,虽然原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但其对应的公司资产价值并未变化,进而,以增资扩股前所持股份设定的质押权通过优先受偿所能获得的实际利益亦未发生变化。如果新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实际交付,公司的实际资产价值并未改变,则原股东持股比例的减少,必然导致所对应资产价值的减少,以增资扩股前所持原比例股份设定的质押权,在股份比例减少后通过优先受偿所能获得的实际利益亦会减少。

     

    三、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增资。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该规定旨在保护其他投资者利益,防止发起人在自己认购的股份尚未缴足之前,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募集资金,从而加大他人投资风险。故上述法律规定应当为效力性强制规定。

     

    四、侵犯股东优先认缴权对应的增资部分无效。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五、《增资扩股合同》被撤销后,增资决议相应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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