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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首次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提醒
    来源: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331次   返回----点击下载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

    202051日至202012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上述政策在实际操作时,我们要关注以下3个问题:

    一、税款申报和缴纳时间 

    企业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具体是指,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7月、10月办理第二、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只申报不缴税,应缴税款延缓至20211月,同2020年第四季度的税款一并缴纳。

     

    二、报表填写

    为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进行了修订,增加临时行次第L15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额(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否)B类报表增加行次为第L19行),同时,申报表填报说明中明确,上述行次为临时行次,自202111日起,上述行次废止。

    那么在20211月,企业该如何申报呢?我们来看下面2种情形:

     

    情形一:纳税人A企业2020年第一、二、三、四季度分别盈利10万、20万、30万、40万,累计全年盈利100万,此时企业在20211月进行四季度的预缴申报,并且将第二、第三季度延缓缴纳的税额与第四季度税额一并缴纳即可。

     

    情形二:纳税人B企业2020年第一、二、三、四季度分别盈利10万、50万、-30万、-50万,累计全年亏损20万,那二季度延缓缴纳的税款到次年首个申报期是否还要缴纳?

    根据《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三期)》,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企业预缴税款按照累计金额计算。因此,企业在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应按照第14季度累计金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税款,如果企业累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亏损,当期无需预缴企业所得税,也无需预缴第2季度延缓缴纳的税款。

     

    三、账务处理

    2020年各季度计提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0211月份申报期企业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上一条: 东莞市关于预缴企业所得税
    下一条: 《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的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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