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得发票的管理规定
一、管理目的
明确集团内各业务板块及项目公司取得增值税发票的管理要求,降低取得不合规发票导致的税务风险,提高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水平。
二、执行范围
集团内各业务板块及项目公司。
三、具体要求
凡属于增值税发票开具范围的,均需要取得合规的增值税发票。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类、商品采购类、劳务类、服务类及员工费用报销类等各类款项支付,均需要按本规定收取合法合规的增值税发票,并及时提交至财务部门。原则上应当取得增值税发票,但因特殊情况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的,业务部门需要书面说明原因,并经部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
(一)经办人员职责:
1、查验发票的真伪,方法如下:
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相应查验操作,查验网址为: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
请在此官网上按上面提示操作,并按规定填写信息后核实发票真伪。
2、审核增值税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票或增值税普票)。经办人无法准确判断的,可以事先咨询公司财务人员。规定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取得专用发票。
3、发票金额、税率、开票内容、开具方、结算收款方是否与相关合同、协议及经济业务约定相符,不得收取与真实业务或者合同约定不符的增值税发票。
4、发票需要盖章(分为预制章和鲜章),必须在发票的“销售方:(章)”处加盖“发票专用章”,盖章必须清晰可见,“发票专用章”上的单位名称必须与开票单位的名称一致。
5、发票备注栏的填写需要符合以下税收法规的要求:
(1)取得的建筑服务发票: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项目名称。
(2)取得的销售不动产发票: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取得的出租不动产发票: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取得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
(5)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6)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还需要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见下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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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业务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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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备注栏应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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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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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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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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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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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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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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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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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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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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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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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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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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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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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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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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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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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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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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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方不具备发票开具资格的,需要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发票审核的具体要求与以上要求一致。
7、对金额1万元(含)以上的金额的发票,经办人员按照要求完成发票的查验及审核后,需要在发票背面签写经办人姓名及签署日期。
8、经办人员完成以上工作后,将合规发票按规定提交财务部门审核。
9、对后续财务检查或者税务机关及相关部门核查发现的发票问题,经办人员有责任配合相关部门完成工作。对有主观恶意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发票经办人员,按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10、经办人员工作流程图如下:
(二)财务人员职责:
1、财务人员收到经办人员移交的发票时,需要做好发票的交接登记。
2、对发票的真伪进行查验。
3、对发票类型、金额、税率、开票内容、开具方、结算收款方、备注栏内容等合同约定的信息逐一进行审核。
4、退回或者要求经办人更换不符合本发票管理规定的发票。
5、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联(纸质版本)的装订造册,留档备查。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东莞**公司财务部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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