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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企业股东实现撤资退股的三个路径
    来源: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404次   返回----点击下载资料

    案例简介

    20145月,张某邀请孙某投资一家科技公司,鉴于张某和孙某是高中同学,孙某十分信任张某,未对科技公司进行任何了解和考察,就和张某签订了一份《股份合作协议书》,约定张某转让5%的股权给孙某,孙某支付股权转让款150万元。

    协议订立后,双方办理了股权转让登记。孙某一直未参与公司经营,直到2017年,孙某提出要支付入股期间的分红,被告知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的状态。孙某害怕自己150万元血本无归,想撤回投资,退出公司。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出资后,不能直接退股,因为如果股东可以直接退股,会造成公司的不稳定,不利于公司的发展。但股东可以通过间接的方式退出公司,以案例中的孙某为例,孙某如何正确的退出公司呢?

    公司变更

    01路径一: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公司,转让方式包括股东之间转让、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

    1、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向公司股东之外第三方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律师提醒: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有规定的,要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上,选择股权转让方式关键在于要有受让方,若无人愿意受让该股权,或股权转让价格不能达成一致,股权就无法转让。但优点是只要双方达成一致,随后就是些程序性的手续,容易操作。


    02路径二:公司回购股权

    股权回购是指有限公司回购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1、公司股东决议减资回购股权

    通过公司减资来实现股东退出,实质是公司回购退出股东的出资。即公司以其减少的注册资本购买了股东的出资从而实现了股东的退出,但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且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需要通知债权人及在报纸上公告。

    律师提醒:公司减资优点是其他股东不必另行支付价款,且股东又可以收回投资款(金额以减资当时股权对应资产价值为准)。但前提是需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及配合,程序复杂,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还要登报,与债权人协商债务偿还和提供担保等花费时间较长,适合股东配合且没有债务或债务很少的公司。

    2、利用回购请求权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股东会该项决议中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提醒:要求公司回购股权需要满足的条件相当严格,且即使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之一,如果与公司收购价格又存在争议,也要去起诉公司,较为麻烦。


    03路径三: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出现而停止公司的对外经营活动,并开始公司的清算,处理未了结事务从而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

    1、根据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解散情形为章程规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被责令关闭、法院予以解散等。公司股东一般采取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解散,但解散公司意味着所有股东都要退出,因此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且公司清算程序较为复杂。《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一百八十五、一百八十六、一百八十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解散必须成立清算组、公告债权人、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支付相关费用、分配财产、申请注销登记等程序。

    2、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主要指: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法院解散公司也需要进行程序繁琐的清算。

    综上,孙某可以选择利用回购请求权要求公司回购股权,或者把股权转让给其他人的方式退出公司,也可以起诉请求解散公司。

    孙某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退出公司,但律师在此提醒:在股权转让合同或投资并购过程中,买受人或投资人的义务仅仅就是支付价款。但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如果仅仅凭借信任而去签署协议而缺乏对所购买或投资企业的了解,没有聘请专业人士对合同条款审核及潜在风险的把控,将会对股权买受人或投资人带来巨大的、不可控制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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