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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企业所得税汇缴调整的那些事
    来源: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423次   返回----点击下载资料

    下面小编把里面涉及到的最常见的纳税调整项和大家梳理下

    职工薪酬

     

    a.正常工资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一般不存在税会差异,可以全额扣除。

     

    例:当年度合理工资支出50万,会计上和税法上都按照50万扣除,税会一致,不做调整。

     

    b.职工福利费支出

    按照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扣除。

     

    c.工会经费支出

    按照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扣除。

     

    d.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按照不超过工资总额8%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例:当年度合理工资支出总额50万,此外发生职工福利费8万,公会经费1.2万,职工教育经费2万。会计上分别按照发生数已做成本费用扣除,税法上,职工福利费只允许扣除7万,需纳税调增1万,公会经费允许扣除1万,需纳税调增0.2万,职工教育经费允许扣除4万,全额可以扣除,不需要纳税调整。

    税审报告 

    业务招待费

     

    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是不能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此项需要计算两个值,然后孰小扣除,必定会造成税会差异,纳税调增。

     

    例:当年度销售收入1000万,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0万,会计上按照10万已经扣除,税法上只允许扣除5万,故需要做纳税调增5万。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按照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部分可以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例:当年度销售收入100万,发生广宣费20万,按照税法可以扣除15万,会计当年度扣除了20万,所以当年度需要纳税调增5万,但是5万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利息支出

     

    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应凭有关借款付息证明据实列支;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只有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允许扣除。

     

    对于纳税人不按税法规定超列支的利息支出部分,应当予以调整(关联企业间还需考虑债资比)。

     

    例:向非金融企业借款100万,利率10%,同期银行贷款利率6%,会计上按照10万利息费扣除了,税法上只能允许扣除6万,纳税调增4万。

     

    捐赠支出

     

    按照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首先需要符合条件,即需要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才可以。

     

    例:假设年度利润总额100万,符合条件捐赠支出35万,会计上已经按照35万扣除,税法上计算只能扣除12万,则需要调增23万。

     

    其他

     

    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赞助支出等不可以税前扣除。会计上扣除的,需要做纳税调增。

     

    例:涉及到一笔滞纳金500,会计上已做成本费用扣除,税法上不允许扣除,需要做纳税调增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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