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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来源: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1007次   返回----点击下载资料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 一级伤残
    意识消失

     

    · 分类
    十级

    · 特点
    无统一的鉴定标准

    伤残分类

    一级伤残

    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 意识消失;
    3.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

    1.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 不能工作;
    4.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

    1.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 明显职业受限;
    4.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 职业种类受限;
    4.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

    五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降低;
    3. 不能胜任原工作;
    4.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 远距离流动受限;
    3. 断续工作;
    4.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

    1.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

    1.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鉴定标准

    中国的伤残鉴定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以下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和实用的五种鉴定标准,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正确的鉴定标准。

    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

    【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

    【发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065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发布单位】公安部

    【实施日期】2002121

    医疗事故伤残等级鉴定

    【鉴定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

    【适用范围】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定。

    【发布单位】卫生部

    【实施日期】200291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不实,最高法院未颁布)

    【鉴定标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005)

    【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实施日期】200551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已经失效)

    【鉴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适用范围】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

    【发布单位】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

    【实施日期】20041110

    伤残等级的划分标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100%)到第X(10%),每级相差10%。其等级划分依据是:

    1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4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b. 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6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7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d. 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8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活动受限; c. 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9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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