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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企业修改公司章程,个别股东不同意,这样还能变更吗
    来源: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338次   返回----点击下载资料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公司法》中有相关的规定。

    首先,我们能够明确,修改公司章程的职权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修改公司章程;……”第九十九条规定,“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公司变更

    其次,我们来看看修改流程。

    第一种流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书面表示同意。《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对于这一点,你的问题中由于有股东不同意,所以无法采用。

    第二种流程,股东会会议或者股东大会会议通过。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是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这个问题中提到了“超过三分之二的股东已同意变更章程”,这就好办了。就“修改公司章程”事项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示同意,将决定作成会议记录,有限责任公司让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份有限公司让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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