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规定
1、《民法总则》对于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六条 【“两户”债务承担】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2、《民法典》对于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二、个体工商户的法律特性
1、主体性质
无论是2017.10.01施行的《民法总则》,还是2021.01.01施行的《民法典》,均将个体工商户放置于第二章的“自然人”的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中。
从这个角度看,现行法律的态度是,其至少既不属于法人,也不属于其他组织。
2、责任承担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对外承担的责任的形式属于无限连带责任。
如果是夫妻共同运营,则债权人还可以一并追究经营者配偶要求承担共同责任。
三、个体工商户的对外授权方式
个体工商户由于在工商局依法有备案、且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因此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对外授权的材料,就成为了一个值得探讨和研究的问题。
现行法律规定并未针对以上问题给出明确的规定。
笔者作为深圳律师,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此问题向法院人员进行了咨询,笔者总结如下:
1、授权材料的准备,类比企业法人的授权材料;
2、公章非为强制性意思表示方式,但不排斥;
3、经营者可以以明示方式签署以代表个体工商户对外作出授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