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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注册之个体工商户的法律特性与授权指南
    来源:东莞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553次   返回----点击下载资料

    一、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规定

    1、《民法总则》对于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六条 【“两户”债务承担】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2、《民法典》对于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二、个体工商户的法律特性

    1、主体性质

    无论是2017.10.01施行的《民法总则》,还是2021.01.01施行的《民法典》,均将个体工商户放置于第二章的“自然人”的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中。

    从这个角度看,现行法律的态度是,其至少既不属于法人,也不属于其他组织。

    2、责任承担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对外承担的责任的形式属于无限连带责任。

    如果是夫妻共同运营,则债权人还可以一并追究经营者配偶要求承担共同责任。


    三、个体工商户的对外授权方式

    个体工商户由于在工商局依法有备案、且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因此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对外授权的材料,就成为了一个值得探讨和研究的问题。

    现行法律规定并未针对以上问题给出明确的规定。

    笔者作为深圳律师,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此问题向法院人员进行了咨询,笔者总结如下:

    1、授权材料的准备,类比企业法人的授权材料;

    2、公章非为强制性意思表示方式,但不排斥;

    3、经营者可以以明示方式签署以代表个体工商户对外作出授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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