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已注销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用人单位注销后,当事人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仲裁立案后,用人单位注销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撤销案件,以决定书形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后,当事人申请追加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清算组作为被告的,应予准许。
4、确认劳动关系之诉的仲裁时效问题
依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5.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问题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劳动者(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超过退休年龄的除外)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属于仲裁受案范围的,应向劳动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劳动者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6、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撤诉又起诉的,是否需经仲裁前置程序的问题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决定不予受理,当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讼后撤诉的,当事人就该争议再次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