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所得
1.农、林、牧、渔业减、免税所得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③中药材的种植;
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⑤牲畜、家禽的饲养;
⑥林产品的采集;
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⑧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 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2.符合条件的 技术转让所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 三免三减半
(1)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 1 年至第 3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4 年至第 6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上述项目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2)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 1 年至第 3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4 年至第 6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 两免三减半
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 1 年至第 2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3 年至第 5 年按照 25% 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 五年免税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
5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可继续免征 5 年企业所得税。
减免税所得
4、 15%
(1)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经认定的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 小型微利企业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3 个条件的企业。
(2)具体优惠政策
①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万元但不超过 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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